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不断发展,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。其中,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》(以下简称招标法)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。
根据招标法第四条的规定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,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:(一)国家重点工程,以及除地方政府自筹资金和非必要慈善捐赠等其他情形外,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建设;(二)土地、矿产资源开发和能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;(三)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,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此外,招标法第五、六、七条也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。其中,涉及矿业、电力、水利、交通、市政公用工程以及与环境保护、节约能源、农村、广告牌等有关的工程项目均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之内。
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,不仅保障了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公开透明,促进了专业化、市场化的建设,还规范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,为国家财政资金节约和工程质量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