契约是人类发展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。契约的实施能为整个社会注入一股稳定和安全感,但恶意违约则会导致严重的不公与冲突。
对于契约的法律效力和合理性进行讨论已经形成一门独立领域——契约理论。其中,最广为人知的会是《求在客观世界中建立合理的契约法理的尝试》著名理论家(约翰·罗尔斯)提出的契约正义。
契约正义,即契约中一方义务的履行不仅是法律义务,还包括超越法律的基于道德、公平的义务,也可以称为“公正契约”。
现如今,各国都在探索如何让契约在涉及民事、商事纠纷时担任更充分有效的角色,秉持公正合理的契约正义来指导契约工业的发展。 一个社会是否拥有公正的契约法律体系,关系到法律平等、市场经济活力和社会和谐等方面
契约的方法和意义不断在发展,契约数据、数字化契约等新型合同方式正在逐渐发展,高度重视合约履行约束,关注契约的公正性,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有效。而这一切,都需要契约人的不断努力。也让我们对契约这一重要的自由法律形式有了更深入的探讨。